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11-19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药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我区参加了重庆市牵头开展的“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和“渝豫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短缺药品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为做好上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我区参与重庆联盟17个常用药品和13个短缺药品中选品种(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2021年11月30日。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1.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组为专利药、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B组为除A组以外的其他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各品种实际上报年度采购需求量的70%累加确定。其中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1)、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1)、替考拉宁、乌拉地尔、缩宫素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各品种实际上报年度采购需求量的50%累加确定。

2.短缺药品联盟带量采购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各品种实际上报年度采购需求量的80%累加确定。

3.按照《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文件》和《渝豫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短缺药品联盟保供稳价带量采购文件》有关约定采购量确定及供应区域选择原则,我区划分的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两个供应区域按照企业选择供应区域结果执行约定任务量。

(二)采购周期

常用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短缺药品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采购任务。此次带量采购药品约定任务量,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预采购量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确定。各地医疗保障局要指导督促医药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备药工作。约定任务量完成后,医疗机构需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通用名药品的,按照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原则,继续通过平台签订协议采购使用。

(二)规范采购行为。各医药机构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线下采购。要结合临床实际,科学制订采购计划,不得“只采不用”、“突击采购”,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药品合理使用和短缺情况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保障药品供应。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并将有关供应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四)加强监测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月报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各医药机构中选、非中选药品平台采购使用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加强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督,采取措施强化医药机构采购管理,确保政策落地。

 

附件: 宁医保发〔2021〕154号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