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

各州(市)医保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采购周期。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已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产品规格数量要求、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

(二)质量保障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保障产品供应。如因特殊原因出现产能不足、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等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和省集中采购平台报告,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其他厂家的中选产品。

(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非中选产品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92号)要求进行挂网和价格调整。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四)落实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和我省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中选药品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结余留用等政策。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中选产品优先使用、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加强同医疗机构沟通,及时掌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

联 系 人:陈 龙

联系电话:0871—63886059

附件:1: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2: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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