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我省执行的第四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将于2023年4月30日结束,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做好上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四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四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四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四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通过平台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分解约定采购量。各地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

(四)继续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各地要加强续签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附件:

附件1:第四批国家集中采购续签药品清单.xlsx

附件2:第四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品种下一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电子版提供).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