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硼替佐米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1〕70 号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08-10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19〕110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和《关于本市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包装

个人定额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1.0mg*1瓶/瓶

900→20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2.5mg/瓶/盒

360→41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3.5mg*1瓶/瓶

2360→54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1mg/瓶

900→220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5

调整

硼替佐米

注射剂

3.5mg/瓶

2360→570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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