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新疆建设兵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

(一)自治区、兵团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甲、乙类按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

(二)《2021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严格按照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类别分类支付。

(三)275种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四)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53种民族药继续按乙类药品支付;《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和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按甲类支付。对于原经自治区、兵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严格药品支付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的支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动态调整。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统筹地区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和完善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医保〔2021〕65号)要求,对国家谈判药品、特殊疾病使用药品、门诊慢特病药品实行“双通道”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四)各统筹地区要及时调整维护信息系统,对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保证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实施。

三、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自治区、兵团医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更新纳入“双通道”管理的特殊药品名单。各统筹地区应加强特药“双通道”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继续按要求定期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四、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按照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药监规〔2021〕9号)要求,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自治区、兵团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落地实施。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自治区、兵团药品数据库动态做好本地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更新工作,确保定点医药机构费用正常结算,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结合《2021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规则,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二)做好药品挂网工作。自治区、兵团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2021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对《2021年药品目录》中国家未纳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一、凡例.pdf

二、西药部分.pdf

三、中成药部分.pdf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五、中药饮片部分.pdf

6.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民族药.xlsx

7.自治区、兵团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xlsx

(附件可从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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