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

成文日期:2021-08-15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发〔2021〕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监测机制,提升货款支付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我们制定了《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21年8月15日


抄送: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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