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2〕5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药品供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医疗临床用药需求,持续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域医疗集团药品“五统一”采购管理 

县域医疗集团要强化县、乡、村药品“五统一”(统一采购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采购使用管理。县域医疗集团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将基层常见病用药、群众习惯用药、康复用药、承接上级医院转诊病人诊治需求用药列入基层药品采购目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科学性、精准性。要以县域医疗集团药品采购配送总量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采购配送协议,实施“五统一”管理,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足量配送到位,保障基层群众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用药需求。 

二、规范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采购使用

医疗机构要坚持临床需求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确保本院医疗临床常用药品及基本药物的正常使用。对暂时未纳入医疗机构常规药品供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外药品”),但有明确循证医学证据、临床治疗不可替代的品种,应按相关流程完成院内审核后,经住院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意见,由医疗机构实施统一采购、规范使用。医疗机构应建立目录外药品专账,专账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纳入住院总费用一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对医保目录内药品,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健全短缺药品目录管理机制

为切实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保障临床必须易短缺药品的供应使用,省级实施《短缺药品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纳入国家及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实施常态储备、监测报告和直接挂网采购相关机制。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本院临床必须药品库存警戒线,保障易短缺药品3个月的库存量,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将本院药品短缺情况上报“短缺药品监测直报系统”。对于临床必需,纳入《短缺药品清单》管理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由医疗机构参考企业提供的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自主采购。

四、畅通医疗机构网上阳光采购药品渠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药品(包括目录外药品采购)均须通过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包括阳光备案采购)、公开交易。

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院药品采购使用工作,多措并举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对同通用名药品,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采购使用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的产品;对暂未纳入省平台挂网目录但临床治疗特殊需求以及群众慢性病常见病常用价格适宜的药品,可从省平台挂网的《备选药品目录》或《监测药品目录》中选取采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或由供货企业提供并承诺“全国最低供货价”后与供货企业议定。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须,但未在省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本院相关采购审核流程后通过省平台自行备案采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备选药品采购相关办法与供货企业议定。 

五、强化药品供应配送及货款结算管理 

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药品需求,杜绝商业贿赂、提供药品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要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承担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优化药品市场营商环境。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托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机制和药品挂网采购监测制度,定期对网上采购药品情况及挂网药品配送供应,采购量异常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供应和没有足量供应的供货企业(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进行督促、约谈,并对违规失信企业予以相应惩戒。 

六、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及结余留用考核激励机制,不断优化集中带量采购和规范挂网药品政策措施,促进临床优先配备使用质优价宜药品。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定期分析评估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规范化管理,不断促进用药结构优化调整,形成科学合理实用的用药结构,保障医疗临床合理用药。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互通相关信息,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价格、质量、货款结算及药品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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