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和省际联盟 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和非中选 品种入围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1-10-22 17:09:10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药采联办〔2021〕2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试点零售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国家联采办和省际联盟已完成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执行第五批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和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零售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五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中供应青海省的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及新疆自治区、重庆市、黑龙江省医保局牵头组织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公布的中选品种(详见附件2)。非中选品种入围结果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布。 

二、执行时间

2021年10月30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统一执行。

三、集中采购原则

(一)约定采购量

1.第五批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数量和联采办确定的比例(50%-80%),作为我省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根据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

2.陕西省牵头组织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与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相同的(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如已完成协议期约定采购量的,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省际联盟中选品种调整为非中选品种,且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中选价格;未完成协议期约定采购量的,仍执行省际联盟中选结果,直至约定采购量完成为止。

(二)采购周期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确定。

(三)采购协议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签订购销合同(网址:http://111.12.155.112:8080/hsa-local-fuwu/web/hallEnter/#/Index ),合同中需明确采购数量、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任务。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四)采购价格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达订单,严格执行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非中选药品的采购价不得高于企业挂网价。

2.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与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通用名、剂型相同的品种,2021年10月30日开始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医疗机构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落实采购和使用工作。省级中选品种调整为非中选品种,且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中选价格。

(五)直接结算货款

根据货款支付合同约定,公立医疗机构收到配送药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后,委托各级医保部门按实际发生金额在30日内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省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部门继续直接结算货款,并于年底完成清算工作。

(六)调整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试点零售医药企业销售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的15%,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鼓励试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

(八)加强供应保障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采购周期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若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由备选企业供应,中选生产企业视为失信违约行为,按《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配送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中选药品,达不到配送考核要求的,取消配送资格。

(九)其他事项

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实现药品虚高价格明显下降,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常态化日常监测、监管、考核,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时处理,确保中选结果平稳实施。

(三)请各医疗机构提前对医师和药师做好第五批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的政策宣传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附件:  1.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2.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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