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发文日期:2021-08-03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等企业(单位):
为统一规范医保移交过渡期内企业(单位)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的人员范围
在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参保职工,以及目前在职的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已办理医保退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医保关系。
二、关于办理的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暂按照《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规定的流程办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经办的职责分工
过渡期内,各企业(单位)经办本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一)企业(单位)的新入职人员申请基本医保关系转入的,由企业(单位)按各自现行规定直接办理。
(二)企业(单位)的原职工申请参保关系转出的,由各企业(单位)负责承担相关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核、开具参保凭证、联系函和信息表,提供参保人员在企业(单位)参保缴费的明细记录(原则上应具体到月,与参保凭证数据信息一致且需加盖企业单位主管医保业务的部门公章)、以及向省医保服务中心报送资料、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等;省医保局授权省医保服务中心对企业(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凭证等资料加盖印章、将相关办理结果资料集中反馈至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无法提供其职工参保缴费明细记录的,企业(单位)需对缴费情况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涉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时,如办理参保关系转入,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应填写各企业(单位)的相关信息,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由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单位)之间进行对接。
四、关于参保权益记录接续
参保凭证为参保人员在企业(单位)参保的缴费证明,缴费年限认定及有关待遇问题,由医保关系转入地(或企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严禁企业(单位)为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参保人员,尤其是临近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违规办理医保关系转入。省医保局将适时组织对过渡期内转入医保关系且办理退休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规情况将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
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之间,企业(单位)内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不断优化完善经办服务,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五、关于过渡期后政策衔接
因企业(单位)原政策或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相关待遇问题,由企业(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单位)因自身工作等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权益信息记录有误,由企业(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由企业(单位)向省医保局正式提出信息更正申请;省医保局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更新。
各企业(单位)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企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 系人:江宜梓、周敏、张炳新
联系电话:027-87263925
电子邮箱:hbszyb2019@163.com
附件:
1.申请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6.承诺书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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