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20〕35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藏医药(含蒙医药,下同)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参保群众对中藏医药服务的需求,现就做好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

一、扩大中藏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范围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藏药零售药店和提供中藏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藏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藏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按规定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为复诊参保患者提供的诊疗和药品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加强中藏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四)优化中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藏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五)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六)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藏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藏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非饮片的中藏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藏药饮片、配制的中藏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三、将适宜的中藏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中藏药饮片、中藏成药、医疗机构制剂等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藏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加大对中藏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将疗效确切、体现特色优势的中藏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科学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政策,规范使用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

(九)注重发挥中藏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藏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完善适合中藏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十)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藏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藏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藏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通过加强监督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措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中藏医药服务能力。

(十一)推进中藏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藏医医疗机构暂不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一般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可继续按项目付费,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藏医优势病种,推行按床日付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日间病房病种目录,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藏医病种,开展日间中藏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二)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定点中藏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服务。通过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加强绩效评价、完善结余留用等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

五、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十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定点中藏医药机构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防范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中藏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藏医药诊疗服务行为。

(十四)建立综合监管制度。适应中藏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定点中藏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五)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医保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中藏医药医保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级医保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医保支持中藏医药发展的工作落实。要强化督导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医保支持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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