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双通道”药品范围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

时间:2022-01-29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晋医保办发〔2022〕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以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常态化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4号)精神,省局决定调整完善我省门诊特药(以下简称“特药”)范围、报销办法和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药范围和品种

将2021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品中的醋酸艾替班特注射液等36个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的艾曲泊帕乙醇胺片、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医保乙类目录中的利鲁唑等8个药品,纳入我省特药范围。司维拉姆、碳酸镧不再按特药管理,纳入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调整后的特药共139个(附件1),国家谈判药品中的36个药品纳入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附件2),其他国家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药品管理。

二、调整完善报销标准和管理办法

我省首批6个特药(曲妥珠单抗、氟维司群、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仍执行原规定按70%报销(不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下同);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21个罕见病药品,职工按70%报销、城乡居民按60%报销;其他特药,职工按65%报销、城乡居民按55%报销。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报销。原报销比例高于以上标准的统筹地区,仍按原规定执行。特药在住院期间和门诊使用,执行相同的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包括未办理门诊使用特药备案手续的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特药,经主管医师诊断符合适应症并开具处方,经特药责任医师审核后,可使用相应的门诊特药。住院使用特药,药品费不计入住院费用,单独结算,但医疗机构须在病历中完整记录,且只能开具在院期间用药的处方量。出院后需在门诊使用特药的,仍执行原有管理规定,须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备案,由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三、相关要求

(一)纳入特药管理的普通乙类药品,省局参照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全省统一执行。

(二)国家对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有调整时,从调整之日起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次新增的特药和纳入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药品,参保人员从2022年3月1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四)调出特药管理的司维拉姆、碳酸镧2个药品,已取得用药资格的患者,其特药待遇可延长到4月30日。



附件1:门诊特药名单.pdf

附件2:纳入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名单.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