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区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确定的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自2022年5月30日开始计算,采购周期两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胰岛素集采中选企业在5月20日前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域名:www.gxgpo.com,以下简称“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按我区药品挂网采购政策进行挂网。

(二)及时配备使用。平台按要求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在5月30日前通过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在协议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出现无法保障中选药品供应情形的,应于5日内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如经核实,确实无法保障供应的,将按中选顺位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中选品种。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七)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用药行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

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区)、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

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如既往患者使用厂牌、品种发生变换,要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促进用药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各地要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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